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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隐性歧视”何时了
作者: 时间:2013/6/4 阅读:6000次
“三八”妇女节之际,“就业性别歧视”又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日前,在郑州女性招聘专场,一名女毕业生就扮作“花木兰”,以“女扮男装”典故表达对用人单位性别歧视的抗议。
  此前全国妇联发布的针对女大学生调查数据显示,56.7%的被访者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被访者感到用人单位存在性别偏见。
  性别上的“就业歧视”由来已久,一方面,女性担负生育子女的家庭职能,用人单位从经济效益角度出发,形成“女性员工不好用”的观念;另一方面,国家多部法律虽有保障女性就业权益条款,却也存在界定模糊、缺乏细则和惩戒制度的漏洞。比如,用人单位对女性员工“一年内不得婚育”的规定、同工不同酬的岗位设置等现象仍较多见。更令人担忧的是,在社会反就业歧视呼声渐高的情况下,性别歧视从显性走向隐性,用人单位差别待遇的形式不断“翻新”。
  消除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首要的是改变观念,避免口号式的笼统强调,同时将相关法律法规和措施进一步细化并狠抓落实。社会应对女性工作能力、职业水平给予恰当评价,宣扬“女性也能顶半边天”观念,培育女性员工维权意识,鼓励妇女在遭遇就业不公待遇时不做“沉默的大多数”,及时向劳动人事部门、妇联系统投诉处理,营造公平公正的求职就业环境。
  立法机关应对现行相关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与完善,制订明晰具体的界定标准、指导性强的保护条款以及严格的惩处措施,改变“有法而不可依”的现状,使得对于就业歧视的司法保护可以“落地”。具体到现实中,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与干预,建立健全就业性别歧视救济机制。对用人单位的招聘流程予以监督,发现歧视现象及时干预,对涉嫌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公开调查并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破解就业性别歧视,非一方之力、一时之功所能达成,还需社会各方齐心协力,为女性共造一个“无差别”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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