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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 职工离职交接期也应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 时间:2013/6/4 阅读:6359次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支付双倍工资期间,是否应包括离职交接期间?上海一中院近日就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对上述问题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2012年4月5日,文秀(化名)开始在上海某公司从事销售助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7月23日,文秀提出辞职。9月7日,正式交接完毕离职。2012年10月10日,文秀向上海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4月5日至9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2012年10月25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文秀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的请求。
    2012年11月15日,公司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公司认为,其曾通知文秀提交身份证并签订劳动合同,但文秀以身份证遗失在补办为由推托,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并无过错;文秀于2012年7月23日书面辞职,之后的一个月是离职交接期,公司不应再与文秀签订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公司支付2012年7月23日至9月7日双倍工资差额错误。
    上海一中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公司主张曾通知文秀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虽然文秀于2012年7月23申请辞职,但之后文秀在公司办理离职交接,仍然提供劳动,鉴于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文秀离职日期为2012年9月7日的基础上,裁决公司支付相应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裁定驳回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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